流浪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在囚人士子女情況殘障兒童中國的棄嬰父母監護缺失

父母監護缺失情況

真人真事       2014年6月,小玲才10歲,竟然被親生父親性侵犯。這宗發生於徐州的案件,判決滅絕人倫的父親監禁11年,令人詫異的是,母親居然在宣判後對女兒不聞不問。針對這情況,當地民政局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撤銷受害女童父母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合適監護人[1]。一夕間,小玲沒了爸爸,也沒了媽媽! 

實況統計       按照《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所監護的未成年人有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都屬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文件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文件也對公安、民政、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確認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孩子帶離監護。在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制度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的裁定〈包括程式和內容〉,當事人可按程式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由檢察機關全面監督。一旦發現或接報監護侵害行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處置,制止侵害行為並迅速進行調查。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立即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2]


[1] 《中國首例剝奪監護權資格案宣判10歲女童斬斷噩夢回憶》‧中國廣播網‧2015年2月5日‧檢索於2015年7月31日‧http://china.cnr.cn/yaowen/20150205/t20150205_517650555.shtml。

[2] 《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京華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檢索於2016年4月15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12/24/content_156476.htm。